(2026年2月份更新)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海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本机关编制了《重庆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重庆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和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海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重庆海关在落实党中央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例如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海关统计、通关监管、关税征管、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行政审批等工作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庆海关规范性文件;2.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庆海关本级及所属隶属海关公告和公告解读信息;3. 重庆海关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4.重庆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5.重庆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重庆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6.重庆海关预算、决算信息及其财务信息;7.重庆海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采购意向及实施情况;8.重庆海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庆海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0.海关认证企业、进出口食品企业、商品检验、进出口企业备案、注册和海关技贸措施等需要对外公开的目录清单;11.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重庆海关综合统计资料;12.重庆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3.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14.重庆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15.由重庆海关答复、可以对外公开的提案复文及办理情况;15.重庆海关网站每年度运行情况年度报告;16.重庆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17.重庆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1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和对外发布信息情况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本机关通过以下渠道对外发布:1、重庆海关门户网站(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2、每季度的重庆海关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地点为重庆市政务新闻办或重庆海关新闻发布会议室;3、重庆市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拨打023-12360重庆海关对外统一服务热线问询有关信息(工作日时间:9点-17点30分);5、重庆海关发布新媒体的微客服(工作日时间:9点-17点30分),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重庆海关发布“进行关注;6、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本机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重庆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重庆海关办公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当面受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龙山一路1号重庆海关办公室727室;
信函受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龙山一路1号重庆海关办公室727室;
邮政编码:401147;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公休假除外);
联系电话:023-67709720;
传真号码:023-67709488;
电子信箱:cqhg12360@customs.gov.cn;
点击下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仔细阅读依申请公开栏目下相关内容和要求)
各隶属海关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请查阅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重庆海关办公室领取或在重庆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这两种方式获得,点击下载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连同《申请表》直接到重庆海关办公室当面申请。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等。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重庆海关办公室。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核对确认其有效身份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的海关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所申请的海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经过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本机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或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和邮寄费。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重庆海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重庆海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09号文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规定予以收取。
三、 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重庆海关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监督电话:023-6770972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方便您向重庆海关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有效提高申请的效率,请您查阅以下信息:
1、若您需要公开的是重庆海关的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可点击:通知公告栏目
2、若您需要公开的是重庆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可点击:政策解读栏目
3、若您需要公开的是重庆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名单,可点击:名单目录
4、若您需要公开的是重庆海关的各种统计数据和统计服务,可点击:统计数据栏目和办事指南里面的统计服务栏目
5、若您需要公开的是重庆海关的年度预算和三公经费等,可点击:财政信息栏目
6、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点击: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