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事后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永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西永关缉违字〔2026〕16号

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 重庆德创承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6MA60B2G05N
地址
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进口的账册 T8019W000050古龙水等7项商品盘亏,数量25件;账册 T8019W000066下YATM肝卫士胶囊等268项商品盘亏,数量997件,上述差异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以上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实际库存量存在差异的货物共计货值人民币32696.71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664.3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金二系统账册差异明细表、2本账册盘盈盘亏明细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西永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永关缉违字〔2026〕2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2026年2月因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西永关缉违字〔202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具有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两本账册与实际库存量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依照海关总署2024年第174号公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7200元。

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7 00:00:00
处罚机关 西永海关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