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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 | 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774871045U |
| 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瑞月大道166号A3号综合楼(自编号219)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向重庆港海关申报作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800720261000004051,申报货物品名为“聚碳酸酯”,申报商品编号3907400010。经查该票货物实际消费使用单位为重庆阿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经鉴别入境货物中有384千克为固体废物。 2026年8月14日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退运出口报关单号800720260000056658。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合同、查验记录、取样记录、鉴别报告、退运出口报关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但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当事人消费使用单位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鉴于该申报不实行为系当事人在海关尚未掌握时主动供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共人民币3500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0.3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4 00:00:00 |
| 处罚机关 | 重庆港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