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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渝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渝渝州关检罚字〔2026〕3号

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 双河市沐洲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7MAKAU5LX3M
地址
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11日,双河市沐洲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 重庆雅速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渝州海 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集装箱号为XHCU5032984。渝州海 关按照即决式布控查验指令对报关单 800620260000029966实施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报货 物。经清理点货,未申报货物共计247箱,货物详情为: 1.未申报锂电池17箱,共计805个,其中120个锂离子电池组 规格型号为25.2V 7200mAh,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 100Wh,经取样送检,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 告(2612800002000534)显示,联合国编号为UN3480,危 险货物类别9,其包装应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 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二十四修订版)的要求执行。其余 685个锂电池规格型号分别为6V 2000mAh和1600mAh,瓦 特小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免于危险货物包装要求。2.不 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货物3304990099“鼻膜、黑头鼻膏、祛痘霜、涂抹面膜”9箱,3304990049“面膜、祛 黑头贴”4箱。3.未报检的动植物产品4419129090“筷子” 2箱,4420119090“风铃”2箱,4420909090“洗衣机收纳 架”1箱,4602199000“棕垫”10箱,4412310090“胶合 板”10箱,“4414909090”画框2箱,2703000090“盆栽混 合土”36箱,2309909000“宠物零食”9箱。4.其余未申报 “灯、壁纸等”货物145箱。双河市沐洲远帆进出口有限公 司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申报清单和收款收据等材料,证 实以上未申报货物系其所有,共计货值为人民币 158778元。其中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锂离子电池组120个,货值为人民币 12245元。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货物货值为人民 币14632.5元。未报检的动植物产品货值为人民币 15806.52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锂电池120个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之规定。

当事人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

当事人出境动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锂电池120个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并按照《海关 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 第二项、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 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30项裁量,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1286万元。

当事人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按 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 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27项裁 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2341万 元。

当事人出境动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7万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申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第182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其附件3《海关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1项 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15万 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0.8827万元。

处罚金额(万元) 0.882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1 00:00:00
处罚机关 渝州海关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