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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 | 杭州衡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7XJ1A73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委托重庆欣海报关服务有限公 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车零部 件,报关单号800620260000040129 ,运抵国为老挝。其中 第19项商品申报为“驾驶位安全气囊模块,商品编号 8708950000,50L气袋、三点式安装”。渝州海关监管科查 验核实该项商品为安全气囊、数量3个,属于《关于危险货 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的第九类杂项危险货物、 联合国编号UN3268,该商品外部仅裹着一层防撞气泡塑 料、与其他货物混装在一个木箱中。该商品货值为284.4美 元,约合1945.21元人民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未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 行为。当事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经在海关涉检行政处罚业务管理应用系统查询,在违 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当事人没有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 监管规定的行为记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一般行政 处罚情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条第一款,以 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二 )〉 的公告》(海 关总署公告 ⒛25年 第21号 ) 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 及该公告附件 4《 海关简易程序和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二 )》 第 30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4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10 00:00:00 |
| 处罚机关 | 渝州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