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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 | 海南妥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KEN06W1G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渝州海 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800620260000037477,集装箱 HNKU6420974。渝州海关查验发现有深加工竹木草制品节 日装饰、收纳盒4个纸箱570个未报检;另有汽车门、反弹 板等货物16个纸箱未申报,货值约27894.3元人民币。当事 人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 (一)规定的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未报检违法行为; 当事人出口汽车门、反弹板等货物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一)规定的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 法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经在海关缉私行政行政执法应用系统和海关涉检行政 处罚业务管理应用系统查询,当事人在2026年5月办理海关 备案登记后,2026年6月有两条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 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记录。当事人输出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未报检违法行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节。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总署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第 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 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17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发布)第七条第一 款第五项及其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 清单(一)》第2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未报检违法行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2万元。 2、决定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4 00:00:00 |
| 处罚机关 | 渝州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