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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江北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渝机关罚决字〔2026〕6号

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 重庆奥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574829854T
地址
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2月24日,重庆江北机场海关卫生监督科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奥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长期违规存放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机场海关卫生监督科调查,重庆奥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中餐厅后厨区前方灶台的柜子(未标识食品添加剂专柜)中,存放有多种食品添加剂。 包括已开封的“帝牌”红曲粉一袋、已开封的“百钻牌” 食用碱两袋、已开封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一桶、已开封的“顶好晨曦牌”日落黄水油两用色素两瓶和未开封的上述同款日落黄水油两用色素一瓶、未开封的“香舞凤 牌”木瓜蛋白酶复配肉类膨松剂一袋。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 4.9.7条之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 品添加剂”字样的要求储存食品添加剂;未定期检查并及 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同时其上述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列明的“生 产经营过程控制”范围。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免罚情 形,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进行裁量。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按照《海关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裁量。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8 00:00:00
处罚机关 重庆江北机场海关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