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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 | 宣汉县鑫瑞邦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22MAK8FAW70M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23日,宣汉县鑫瑞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 锦海捷亚中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出口一批货物, 集装箱号为CIMU1757736。渝州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报关 单800620260000016926实施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 报货物,经清理点货,未申报货物共计403件,其中41件为 化妆品。经确认,以上未申报货物均系宣汉县鑫瑞邦商贸 有限公司所有。宣汉县鑫瑞邦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情况 说明和未申报清单等材料显示,未申报化妆品为“紧致精 华棒”(HS:3304990039)、“亮肤霜”(HS: 3304990029)、“化妆水”(HS:3304990039)、“眼 贴”(HS:3304200093),合计货值为9599美元,折合人 民币66630.56元。其余货物共计362件,合计货值为29821美 元,折合人民币206999.68元。综合考虑以上违法事实,具有一般情节。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第七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 事项清单(一)》第2项裁量,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出口未申报货物中,有“紧致精华棒”(HS: 3304990039)、“亮肤霜”(HS3304990029)、“化妆 水”(HS:3304990039)、“眼贴”(HS: 3304200093),共计41件,货值为人民币66630.56元。当事 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第27项裁量,决定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即处罚款 6996.2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6996.2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30 00:00:00 |
| 处罚机关 | 渝州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