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5年10月20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800620250025078326,集装箱号为XHCU5039649。我关查验发现该集装箱内存在货物数量申报不实以及160件(纸箱)未申报商品的情形。经权利人确权,我关于2026年2月6日立案调查。经我关调查,查明:
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侵权事实成立,当事人实施了出口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FIFA WORLD CUP”标识的球星卡片,侵犯权利人国际足球联合会商标专有权“FIFA WORLD CUP”(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99719)、商标专有权“图形”(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8-64001)和商标专有权“FIFA”(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99731);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印刷有“MINECRAFT”标识的卡牌,侵犯权利人微软公司商标专有权“MINECRAFT及图形”(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1649);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POKEMON”标识的卡牌,侵犯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商标专有权“POKEMON”(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9-76600);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Labubu”标识的卡牌,侵犯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商标专有权“Labubu”(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84454);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印刷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挂件,侵犯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专有权“耐克钩图形”(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8-63011)和商标专有权“NIKE及钩图形”(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8-63009);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DRAGON BALL”标识的卡牌,侵犯权利人株式会社集英社商标专有权“DRAGON BALL”(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65654);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LANCOME”标识的香水,侵犯权利人莱雅公司商标专有权“LANCOME”(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96340);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HERMES”标识的香水,侵犯权利人爱马仕国际商标专有权:“HERMES”(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75420);当事人出口的在商品的外包装、商品上印刷有“CHRISTIAN DIOR”标识的香水,侵犯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商标专有权“CHRISTIAN DIOR”(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3-152295)。126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货值为人民币649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当事人出口上述侵权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在2025年12月3日因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被海关教育(长白关知字〔2025〕0006号);经查询海关涉检行政处罚业务管理应用,当事人无未使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查询海关缉私行政执法办案应用,当事人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另,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19件电池,经鉴定为危险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00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和出口货物未申报的行为,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数量申报不实和未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82434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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