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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 | 泰安朗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MAEQC8NU5R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6年02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品名为“清洁工具”的货物到德国。报关单号为:800320260000011548,申报货物价值为1872美元,按申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13106.62元。2026年02月13日,经重庆海关重庆江北机场海关货物查验科实货查验,查验异常,发现当事人原申报品名为“清洁工具”的货物,实际带有“SIEMENS”商标,数量共计1440个,重量共约539.71千克,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106.62元。经联系西门子股份公司确认,上述货物疑似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SIEMENS”(T2025-189004),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后续经调查,权利人(西门子股份公司)已确认带有“SIEMENS”商标标识的清洁工具1440个侵犯了其商标权,认为当事人出口申报的商品项16品名为“清洁工具”的货物,其使用的“SIEMENS”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IEMENS”商标相同/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向我关提交了书面的陈述情况,承认其存在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口相关货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节。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之裁量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 |
| 处罚内容 | 没收侵权货物(带有“SIEMENS”商标的清洁工具(144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0.196599万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6 00:00:00 |
| 处罚机关 | 重庆江北机场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