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于2024年10月5日查获下表所列物品。经权利人确认,相关物品未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我关于2025年2月19日公告限期当事人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无人员、单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 邮件编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1 | EC004194911CY | 墨镜 | 副 | 1 | CELINE | |
2 | 包 | 个 | 1 | FENDI | ||
3 | 包 | 个 | 2 | CHANEL | ||
4 | 墨镜 | 副 | 4 | EMPORIO GA ARMANI/ GIORGIO ARMANI |
被收缴人:不祥(注:被收缴人无法查清)
证件名称及号码:不祥
联系地址:不祥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