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于2022年9月19日查获下表所列物品,经权利人确认,相关物品未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我关于2024年12月17日公告限期当事人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无人员、单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出口未申报货物明细表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数量 |
1 | 标识 “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子 | 36双 |
2 | 标识“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子 | 24双 |
3 | 标识“NIKE”商标的袜子 | 1990双 |
4 | 标识“PAWPATROL及图形”商标的玩具 | 1360个 |
5 | 标识“GIORGIO ARMANI”商标的袜子 | 1000双 |
6 | 标识“POKEMON”商标的游戏用纸牌 | 3412盒 |
7 | 标识“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商标的袜子 | 2790双 |
8 | 标识“LACOSTE”商标的袜子 | 2000双 |
9 | 标识“ALEXANDERMCQUEEN”商标的鞋子 | 300双 |
10 | 标识“cK”商标的袜子 | 600双 |
11 | 标识“TOMMYHILFIGER”商标袜子 | 2000双 |
12 | 标识“TOMMYHILFIGER”商标的裤子 | 375条 |
被收缴人: 不详(注:被收缴人无法查清)
证件名称及号码: 不详
联系地址: 不详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