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5号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简减便、管办分离”要求,提高企业通关时效,规范涉税单证审核工作,现就关区协定税率商品备案审核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之日起,取消在申报进口前企业提交原产地相关单证至关税处备案的环节。
二、关税处原产地备案权限下放至关区各隶属关(办)。各隶属关(办)相关岗位负责对企业申报进口时所提交备案资料的审核。
三、取消目前已经实现电子数据联网的协定证书备案。
四、企业在隶属关(办)相关岗位办理备案审核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原产地纸质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运单、合同、发票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重庆海关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