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7年 第28号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重庆海关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般信用企业、认证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手册设立、变更等加工贸易业务。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加工贸易业务,需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审核海关发送《加工贸易无纸化协议》签约申请,完成签约手续。
三、企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不能再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审核海关重新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四、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涉及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担保的,企业接到审核海关通知后可自行就近选择现场海关缴纳风险担保。
五、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凭审核海关意见办理加工贸易余料通关手续。
六、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办结后完成纸质单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纸质单证,确保单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七、加工贸易纸质单证应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保存3年。一般信用企业加工贸易纸质单证由海关保存,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核海关移交本年度加工贸易纸质单证并办理移交手续。认证企业加工贸易纸质单证由企业自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渝关公告〔2017〕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