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原产地签证和申领的便利化水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大力推进通关监管模式改革创新,规范和简化原产地申领程序,提升通关效率,有效服务企业,我局拟实施原产地证签证“即报即签”清单管理,现将“即报即签”清单公告如下:
一、 下列情况可免予进行原产地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凭填制规范的申请书实施“即报即签”:
(一)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产品;
(二)可进行联网数据核查的异地货物;
(三)完全原产的产品,包括: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者捕捞获得产品;
5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 品。
二、 下列情况在进行资料核查后,根据HS编码的改变、产品加工工序、非原产成分占成品出厂价百分比等可明显判断出产品已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的,符合有关原产地标准的即可“即报即签”:
(一)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包括:
1 .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有明确来源国家的产品;
2 .原材料、零部件来自于香港、澳门、台湾三个独立关税区的产品;
3 .原材料、零部件原产地不明的产品;
4 .含有非原产成分但长期稳定出口、成分固定不变的产品;
(二)非敏感型和高风险型产品;
(三)非国外海关和质检总局通报核查的产品。
三、 对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产品,可进行“快报快签”,经书面审核或现场审核,确认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后即可签发原产地证书。
2016 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