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刑事赔偿必须经过两个关键的程序:一事申请确认违法;二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我们先来看申请确认违法程序。确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在组织请求海关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应当予以刑事赔偿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但是具体向哪一个机关要求确认,如何请求,向哪一个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何,国家赔偿法都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途径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①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作出侵权行为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求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由赔偿义务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自己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申诉。②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求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由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是指令作出侵权行为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进行确认。③对于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
我们再来看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海关刑事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与行政赔偿相比,刑事赔偿的请求途径比较单一。请求行政赔偿除了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之外,还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一并审查其赔偿请求。而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请求权人取得海关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只有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后,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有关机关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如果赔偿请求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出请求的,其赔偿请求都将因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而不能获得支持。
受害人如何请求海关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刑事赔偿必须经过两个关键的程序:一事申请确认违法;二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我们先来看申请确认违法程序。确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在组织请求海关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应当予以刑事赔偿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但是具体向哪一个机关要求确认,如何请求,向哪一个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何,国家赔偿法都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途径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①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作出侵权行为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求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由赔偿义务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自己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申诉。②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求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由上一级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是指令作出侵权行为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进行确认。③对于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确认违法侵权的事实。
我们再来看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海关刑事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与行政赔偿相比,刑事赔偿的请求途径比较单一。请求行政赔偿除了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之外,还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一并审查其赔偿请求。而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请求权人取得海关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只有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后,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有关机关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如果赔偿请求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出请求的,其赔偿请求都将因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而不能获得支持。
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期限有多长?
由于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最长期限也就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定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刑事赔偿的请求时效和行政赔偿一样,都是两年,并且在时效计算、中止制度等方面也都相同。
如何书写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向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求刑事赔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赔偿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赔偿申请书,但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画押;赔偿请求人也可以直接到赔偿义务机关口头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请求人的口头陈述制作《刑事赔偿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画押确认。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受害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并提供受害人死亡的证明以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受害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要求赔偿的,还应当载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承受受害人权利的事实和原因,并提供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以及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2)赔偿义务机关。即应当写明是向哪一个缉私局或者缉私分局要求赔偿。
(3)请求海关刑事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主要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事实产生的情况、范围,损害事实和违法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并应附有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的,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医院证明书、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
(4)具体的赔偿要求。包括要求赔偿的具体金额、要求返还的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内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比如:某甲没有走私犯罪事实也没有走私犯罪的重大嫌疑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被刑讯逼供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在银行的存款被冻结,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被扣押,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返还被扣押的财物,要求对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的侵害支付赔偿金。
(5)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时间,也就是提交赔偿申请的具体时间。
不服刑事赔偿决定怎么办?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将根据自己的审查核实情况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比如:对赔偿义务机关可能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包括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受理后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是明确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是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决定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有异议,因而不愿意接受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请求人还享有进一步的救济权利,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对赔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刑事赔偿的复议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复议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因此称为“行政复议”;而刑事赔偿的复议是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而只是“复议”。因此,刑事赔偿的复议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具体的复议程序、期限、要求等也与行政复议不同。
赔偿请求人对海关刑事赔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首先是申请复议的期限。赔偿请求人对刑事赔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个期限为30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应当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后不予理睬或不作答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法定期限是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其次是申请复议的形式。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刑事赔偿申请书的要求,具体写明复议的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应当附有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和申请时间的证据材料。
申请复议必须向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海关刑事赔偿程序中,违法行使刑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包括各级缉私局、缉私分局)是海关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则有权对海关刑事赔偿决定进行复议审查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其上一级刑事执法机关,即上一级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比如:赔偿请求人对设在某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缉私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查明下列情况,分别不同的情况作出复议决定:首先,应当查明赔偿请求人是否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尚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告知期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没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应当查明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是否已届满两个月,期间尚未届满的,应当告知请求人督促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或者是期间届满后再要求复议;应当审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与行政复议的复议期限不同的是,刑事赔偿的复议只有2个月的审查期限,不能再作延长,复议机关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和复议机关处理后,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提起法院总是让人想到诉讼,想到起诉、审判和判决。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却不是一种诉讼制度,既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也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而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所以称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正是基于这种性质和特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与诉讼程序有较大的区别,在审查组织、审理规则、审查程序、决定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一套制度。赔偿请求人对海关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1)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专门处理刑事赔偿申请的组织,法律授权其对刑事赔偿有最终的决定权力。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设立赔偿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和复议程序后,赔偿请求人对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比如:赔偿请求人对某缉私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经某缉私局作出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要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就应该向该缉私局所在地的与该缉私局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首先,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其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未经确认的,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且,赔偿委员会也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第三、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应当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第四、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1)经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3)赔偿委员会的审理规则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应当全面核实有关材料,查明损害事实,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也可以向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是自己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除了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通知参加案件处理的其他有关人员(如证人等)外,其他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或者旁听案件的审理。
(4)赔偿决定的作出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赔偿处理决定。
关于作出决定的程序。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决定的内容。赔偿委员会经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应当根据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对经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但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上述决定内容应当制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并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关于作出决定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经批准再次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赔偿处理决定,但特殊情况下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七个月。
关于决定的效力。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也就是说,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是对刑事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和生效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使对决定不服也不可以上诉,必须执行,海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及时履行。
申诉人的后续救济权利
经申诉后,海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