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2006-06-13

       本着既保证海关有效监管,同时又兼顾运输企业成本利益,落实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署令第121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监管司关于对〈西安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有关担保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监管函[2005]172号)精神,我关对《重庆海关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注册备案、年审的作业规程》进行了适当修改,调整了收取监管运输工具风险保证金的标准。并于2006年4月7日经关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重庆海关监管通关处是海关监管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各现场业务部门对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规范管理。

       二、重庆海关审单处依据《管理办法》,具体承办关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注册备案、年审手续。并对运输工具承运转关货物的异常情况协助监管业务现场进行处理。

       三、向重庆海关申请注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是其法定地址在重庆市辖区内,并且具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注册时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递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四、已注册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完整真实的提交运输工具的相关备案资料。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办理海关备案运输工具的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向海关提交备案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文件。

       六、凡属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自用运输工具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在向海关申请备案时免予担保。凡属海关总署认定的“红名单”企业、重庆海关认定的“AA类”企业的自用运输工具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在向海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供责任担保,免收风险担保金。

        转关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进出口企业的自用运输工具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在向海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供银行金融担保或交纳风险担保金。其风险担保金的金额标准为: 向海关申请备案5辆(含5辆)运输工具以下的企业交纳5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担保金,超过5辆按每辆收取5000元人民币的风险担保金递增。

       七、按照以上规定资格条件,审单处每周一、四对外办理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注册、备案、变更等业务。

       审单处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注册、备案,实行经办关员—科长两级审核制,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运输工具实地检验。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八、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海关对已注册运输企业和备案运输工具的年审期间。海关根据情况对申请年审的监管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核对,参加年审企业应当将运输车辆停放在海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年审实行经办关员、科长二级审核制,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合格的,在《汽车载货登记簿》和《注册登记证书》、《准载证》、《资格证》上批注,并录入相关资料。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九、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海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

       十、海关各现场业务部门负责对关区注册的监管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在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期间的监管,发生的违反海关监管情事的按有关规定或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十一、审单处负责建立以承运人为主体的档案资料,并及时将监管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注册情况,通知各业务监管现场及有关海关。

       十二、办理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注册、备案和年审手续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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