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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的通知》(署监[1996]1059号)等文件的规定:海关需对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资格进行审批
申请条件:
1、 保税工厂为大型加工出口型或特种行业的企业
2、 企业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从业工厂3000人以上;
3、 企业的银行、税务资信情况好,年创汇须达500万美元以上;
4、 企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设施,有派员驻厂监管的条件,符合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
5、 企业的财务、仓储及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健全;
6、 企业为连续生产加工出口的遵纪守法企业,连续三年缴纳海关税费无欠税,无走私违规情事发生;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企业在海关领取《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资格申请书》,由申请企业加盖其印章;
2、 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书;
3、 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其印章;
4、 申请企业的财务及仓储管理制度;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 海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3、 处长复核;
4、 关长审批;
5、 上报总署审批;
6、 总署核准后海关出具批准文件;
7、 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07
附件:《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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