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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批准

2006-11-06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批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水路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货字第1089号)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

    3、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 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5、企业财务制度和帐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  运输企业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二、  船舶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船舶注册登记申请表》

 2、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彩色照片2张(要求:左前方侧面45度,4*3寸,能清楚显示船名)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海关实地难核船舶

 3、海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07

附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船舶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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