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准予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活动
2006-11-06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准予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活动

许可内容:

准予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活动

设立依据: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会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申请条件:

1、        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        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        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2、《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办理程序:

1、        企业应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负责核定的外经贸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3、        企业向其主管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负责核准的主管直属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时应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1份发给企业,2份分别报送海关部署和外经贸部,2份分别由外经贸委和直属海关存档。

4、        企业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5份,责任双方各1份,2份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备案,1份存档。

5、        直属海关负责将同时加盖有外经贸委和直属海关公章的《备案申请表》连同责任3方签订的《责任担保书》复印件1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对《备案审批表》及《总担保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审批表》及《责任担保书》后10天内要求直属海关延期实施或撤销《备案审批表》,或者修改《责任担保书》。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备案申请表》及《总担保书》即予生效。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11

附件本站下载中心可下载

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2、《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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