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2006-11-06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办理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1999年12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自1999年12月2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或者已正式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

1、直接退运申请一般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收、发货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正式申请。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2、属于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明无法提供许可证件,要求退运的,经海关核实退运理由充分合理,可准予退运。超过14天的,按无证到货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3、属于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可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承运人申请直接退运。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以错发、误卸、溢卸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须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的书面证明。

3、以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理由申请直接退运的,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等有关书面证明。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赁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海关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3、申请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1、隶属海关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重庆海关驻港口办事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 023---68426933

重庆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重庆市江北机场联检大楼 023---67818981

重庆海关驻车站办事处 重庆市火车东站联检大楼 023---6520796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附件:本站下载中心可下载

《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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