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2006-11-06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从事将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常驻机构或常驻人员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  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  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常驻机构免税进境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1、        进境时海关审批的《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1、        进境时海关审批的《进出口自用物品申请表》

2、       本人有效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通行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       出行政许可或行政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        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11

附件:本站下载中心可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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