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从事将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常驻机构或常驻人员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 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 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常驻机构免税进境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1、 进境时海关审批的《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1、 进境时海关审批的《进出口自用物品申请表》
2、 本人有效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通行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 出行政许可或行政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 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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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