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审批
2006-11-06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4)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运输车辆应当具备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本条(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2、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7)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提交本条(2)、(3)、(4)、(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企业缴纳担保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实地验核车辆。

4、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重庆海关审单处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联系电话023---67709411

附件:本站下载中心可下载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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