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海关政务公开服务,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了解海关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同时,也将海关政务运作的基本信息公开于社会并接受监督,重庆海关编制了《重庆海关政务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1、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 
4、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5、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6、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7、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10、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重庆海关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将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重庆海关将在部分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信息。 
   重庆海关公布以上海关信息的时限为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重庆海关办公室是重庆海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7709110 
传真号码:67709110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重庆海关办公室 
邮政编码:401147 

 
三、海关信息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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