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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关 运 输


转关运输货物

一、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下列三类。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察院管放行的货物;

   (三)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国内运输工具也受海关监管。

二、   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也可办理转关运输,如:

1.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

2.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

3.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经开拆包装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物;

4.救灾物资;

5.其他特殊情况。

   (三)小轿车转关运输货物汽车的技术条件:

    1.集装箱运输的;

2.铁路运输的;

3.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的。

   (四)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汽车的技术条件: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查认可。

三、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按海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的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承运人)应是经海关批准的运输企业。承运人应事先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三)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

   (四)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五)海关认为必需时,承运人应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上述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对企业颁发批准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核准的汽车驾驶人员在接受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件。

海关每年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汽车驾驶人员如有变动,企业应向海关报告。

四、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转关运输,应按《海关法》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全党期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申请人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货物的运单或提单;

3.海关认为必要时,交验发票,装箱单等;

进境地海关核准后,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并交海关签发的关封。

申请人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报关,全党期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海关退寄回执。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的转关,除应按办理政党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手续办。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时,应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国家规定,汽车整车限定报关口岸,8种机电产品限定在口岸报关纳税,上述商品均不办理进口转关运输。

   (二)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申请人办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向启运地海关递交下列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1.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

2.填写《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3.货物的运单、发票等。

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完毕货物的出口手续后,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出境地海关,并交验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在监管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五、   监管要求

   (一)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人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二)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贪污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的收存和交付手续;

   (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押运货物,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四)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承运人、申请人和监管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监管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五)申请人、承运人或运输工具驾驶人员违反海关规定,海关可以暂停其办理转关运输的申报权或承运权;吊销其办理转关运输的申报权或承运权。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所需的文件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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